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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贯彻落实执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十一章)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2003年12月23日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审议批准,2003年12月31日中共中央发布, 2023年12月8日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第三次修订 2023年12月19日中共中央发布。

第二编 分则

第十一章 对违反生活纪律行为的处分

第一百五十条

生活奢靡、铺张浪费、贪图享乐、追求低级趣味,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一百五十一条

与他人发生不正当性关系,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利用职权、教养关系、从属关系或者其他相类似关系与他人发生性关系的,从重处分。

第一百五十二条

党员领导干部不重视家风建设,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失管失教,造成不良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一百五十三条

违背社会公序良俗,在公共场所、网络空间有不当言行,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五十四条

有其他严重违反社会公德、家庭美德行为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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