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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味食品配料专业委员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全面规划、加强调味食品配料调味品的行业管理工作,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在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的统一领导下,特成立中国调味品协会调味食品配料专业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

第二条 性质:委员会是在中国调味品协会(以下简称协会)领导下,由调味品行业内调味食品配料调味品企业自愿组建的一个专业委员会,是一个跨地区、跨部门、不受所有制限制的非盈利的行业组织。按照自愿参加、平等互利的原则,实行民办协商,并开展工作。

第三条 宗旨:自愿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在国家方针、政策指引下,促进调味食品配料调味品工业生产经营、科技进步、管理水平提高、并推动和和振兴整个调味品行业的发展。

第二章 工作任务

第四条 委员会在国家有关方针政策指导下,在会员和政府部门之间发挥桥梁和纽带的作用,既要反映行业的愿望和要求,又接受政府和协会委托,搞好行业管理,推动行业发展。其具体业务如下:

(一)根据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求,结合调味食品配料和整个调味品行业的特点、发展方向和具体情况,制定行规行约,规范行业行为,建立行业自律机制组织贯彻实施并进行监督。接受协会和政府有关部门委托,根据国内外调味食品配料调味品生产销售的发展动向和趋势,提出我国调味食品配料调味品行业的生产发展规划、制修订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划和有关经济政策的建议和管理方法;

(二)组织协调行业的产、供、销关系,加强本行业部门之间、地区之间的横向联系、促进行业内部各种形式的合作和联合,提高行业的市场营销水平;

(三)维护会员企业利益、协调会员关系、整合内部资源;

(四) 组织好挖掘、整理和发展传统的名优调味食品配料调味品的工作、研制开发新品种和利用新原料,促进产品的更新、换代服务;

(五) 组织收集本行业国内外技术情报、经济信息、生产情况和发展趋势,搞好市场预测、指导企业的生产经营和管理;

(六) 组织开展国内外调味食品配料调味品的生产、技术、管理、设备等方面学术研讨、技术交流和技术培训活动。代表本行业参加国际组织及有关会议。组织会员单位出国考察交流、邀请和接待国外同行来访,搞好国内外的技术培训和人才培训活动,促进调味食品配料调味品行业外向型经济的发展;

(七) 承担协会和政府部门委托的其他任务。

第三章 会员

第五条 委员会以团体会员为主。凡直接从事调味食品配料的生产、销售及与调味食品配料有关的科研、工程设计、教学、设备制造的企业、事业单位,已为中国调味品协会会员单位的,即可以成为调味食品配料委员会的会员单位。凡新申请加入本委员会的单位,由调味食品配料委员会秘书处审查批准后,即为调味食品配料委员会团体会员,也成为中国调味品协会团体会员。

第六条 委员会的入会资格与条件:

(一)承认和拥护委员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委员会的意愿;

(三)在调味食品配料调味品行业内有一定的影响;

(四)会员单位必须热心委员会工作,积极支持委员会工作;

(五)会员单位应具有愿为调味食品配料及整个调味品行业的发展作出奉献精神。

第七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愿参加委员会的企、事业单位,可向委员会提出申请,填写入会申请表;

(二)申请入会的单位,由委员会秘书处审查;

(三)经审查符合入会条件的,由委员会颁发团体会员证书,即为中国调味品协会调味食品配料专业委员会团体会员。

第八条 会员的权利

(一)有权参与委员会管理,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优先参加委员会举办的各类活动;

(三)享有委员会提供的各项服务优惠待遇;

(四)对委员会的工作有建议权、监督权、和批评权;

(五)优先获得委员会所掌握的信息、技术、资料使用权和编印的刊物;

(六)有提请委员会保护其合法权益不受损害的权利;

(七)有退出委员会的自由,但应提前向委员会提出书面报告。

第九条 会员的义务

(一)遵守委员会章程,执行委员会决议;

(二)维护委员会合法权益和声誉;

(三)积极参加委员会的各项活动,完成委员会委托的工作;

(四)积极向委员会反映行业情况,生产经营管理及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产品等各方面信息(专利及有偿转让的技术秘密出外),提供有关统计数据;

(五)向委员会反映情况,提出改进工作的建议;

(六)按规定交纳会费。

第十条 会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经委员会或秘书长以上的人员会议讨论通过,予以除名。

(一)不履行委员会章程规定的义务的;

(二)有损委员会名誉或违背委员会宗旨行为的;

(三)连续二年不交纳会费或无故不参加委员会组织的活动的。

第十一条 被剥夺政治权利者和依法取缔法人资格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团,其会籍自动取消。

第十二条 对于已除名和自动取消会籍的会员,要收回其会员证,并予以通报。

第四章 组 织 机 构

第十三条 会员代表大会为委员会的最高权力机构。

第十四条 会员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和修改委员会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

(三)审议批准委员会的工作报告;审议批准委员会的财务报告;

(四)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五年召开一次。每一年召开一次副主任以上人员会议。

第十六条 委员会秘书处为委员会日常办事机构,秘书长、副秘书长实行聘任制,秘书处在主任委员领导下开展日常工作。

第十七条 委员会全体会议是委员会的决策机构,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员会议。情况特殊时,也可采用通讯方式召开。

第十八条 委员会全体必须有2/3或2/3以上成员单位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必须有到会2/3或2/3以上成员单位代表同意通过方能有效。

第十九条 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副主任委员3—10名,秘书长一名,委员会全体会议表决通过,任期五年,可以连任;如遇特殊情况,任期延长不能超过一年。

第二十条 委员会设办公室及工作人员若干名,负责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等。

第五章 经 费

第二十一条 设立委员会专项活动经费。

第二十二条 经费来源:

(一)会费 :按照《中国调味品协会会费交纳办法》,每年由中国调味品协会统一征收,不需要重复交纳;

(二)成员单位和社会的赞助;

(三)通过委员会活动得到的其他正当收入。

第二十三条 经费管理:

(一)委员会每年根据工作需要编制日常费用预算和活动支出预算,报中国调味品协会审批;

(二)财务账上设立科目,对经费实行单项管理,按年度预算和实际开支实报实销;

(三)建立委员会每年向中国调味品协会进行经费使用报告制度,按受监督。

第二十四条 经费用途

(一)委员会行业的管理;

(二)专家的咨询服务费;

(三)委员会的办公费及活动经费。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章程修改必须经会员代表大会全体会议决议通过,报中国调味品协会审议核准。

第二十六条 委员会办公室设在中国调味品协会办公室。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中国调味品协会调味食品配料专业委员会。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经中国调味品协会批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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